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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指導意見》的通知


      來源: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8-11-06 15:46:00 字體大小: 瀏覽次數:-

                                                       

      QYLZ2018010

       

      各鎮(鄉)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指導意見》業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和2018年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科技農業局反映。


       
                                                                                                                                                                                                                                                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1月6日

        

      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指導意見

        為適應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需要,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應遵循的原則

        成員身份的確認要遵循依法依規、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等原則,統籌考慮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作出的貢獻等因素,既要得到多數人認可,又要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合法權益,特別是要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切實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經社委會或理事會審查和成員(代表)大會表決確認成員身份,社委會或理事會審查和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由市農業主管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提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過分享家庭內擁有的集體資產權益的辦法,按章程獲得集體資產份額和集體成員身份。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基準日的確定

        登記基準日由成員(代表)大會討論確定,應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基準日(以下簡稱改革基準日)一致,建議以農業部確定的清產核資登記時點,即2017年12月31日,作為成員登記基準日和改革基準日。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戶籍在原農業生產合作社或生產大隊、生產隊且長期生活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農村居民及其所生子女。

        (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養關系,辦理合法手續并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因國家需要,由政府安置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農業人口移民及其子女。

        (三)程序取得。對于原始取得和法定取得范疇之外的部分特殊情況和人員,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相關程序民主討論同意后,也可承認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

        (一)有下列12種情形之一人員應當認定具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1.成員登記基準日止在冊農業戶籍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正在服義務兵役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在校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讀時戶籍遷入就讀學校的)。

        4.原就讀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畢業后因國家取消統一分配政策而自謀職業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需在登記基準日前戶口遷回本村)。

        5.正在勞教服刑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6.因政策性改革,戶籍關系從本村遷入城鎮的原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因被征地而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原被征地農民。

        7.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辦理結婚證書但戶口尚未遷入的對象及子女(需將農業戶口在登記基準日前遷回本村)。

        8.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離婚,戶籍關系未遷出的人員及其依法判決隨同子女。

        9.因離婚將戶籍遷回的原本村出嫁人員,本人及其依法判決的隨同子女。

        10.戶籍關系未遷出的本村出國(境)人員。

        11.辦理過合法領養手續在冊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前領養而未辦理領養手續的在冊子女。

        12.因移民政策安置,戶籍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二)有下列6種情形之一人員由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決定是否具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1.出生時或被合法收養時不是隨其具有成員資格的父或母一方入戶,后來才入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成員子女。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婚生育隨其入戶的子女。

        3.原就讀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畢業后因國家取消統一分配政策而自謀職業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需在登記基準日前戶口遷回本村)回遷所帶的配偶子女。

        4.登記基準日戶籍未遷入的嫁入婦女、入贅婿在入住地未享受承包土地等權益的。

        5.原遷入本村的外來掛靠人員(有約定從其約定)。

        6.其他情形特殊群體人員。

        (三)有下列8種情形之一人員不具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的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現職工作人員及退離休人員。

        2.已享受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等改革待遇的人員。

        3.已在部隊提升為軍官的人員。

        4.正在部隊服役十二年以上的士官。

        5.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離婚,婦女重新嫁人且戶籍已遷出的婦女本人及其依法判決隨母的子女。

        6.戶籍關系已遷出本村且在外地落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7.戶籍關系已遷出的本村出國(境)人員。

        8.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以認定的人員。

        (四)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人員喪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1.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

        3.因政府行為、國防建設等原因導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解散的;

        4.以書面形式自愿申請放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

        5.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成員的認定程序

        (一)成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調查小組,全面開展人口調查摸底,理清農村戶籍人員與居住人員及掛靠人員的現狀,并按各種情形人員進行分類登記造冊。

        (二)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市的指導性意見制定本組織的成員管理辦法(包括成員身份確認程序、范圍、方式、標準等)。該辦法應經成員(代表)大會(本經濟組織有選舉權成員的半數以上或者本經濟組織2/3以上的戶代表參加)表決通過(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三)開展成員資格認定工作,形成初步結果,公示,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編制成員清冊,公示,上報市農業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備案。

        六、成員資格界定的其他有關規定

        (一)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實行實名登記制度。每個人只能享有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二)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后,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將本人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戶口簿等復印件歸檔保存,還包括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準生證,婚嫁人員的結婚證,合法收養子女的收養證,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證明文件,同意加入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的會議表決文件材料、履行義務的票據等復印件。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清冊及歸檔材料須經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加蓋集體經濟組織公章后存入檔案。

        (三)成員資格認定后,因特殊原因、情況變化等需要調整或變更成員資格的,可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民主決議決定,調整或變更等資料應及時上報市農業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

        (四)成員資格認定違反有關規定或暗箱操作的均為無效。

        (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后,享受本集體經濟組織規定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六)本意見實施以前確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繼續有效。

        (七)本意見未規定的情形,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戶代表會議依照法定程序討論決定,但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相抵觸。

        (八)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作出專門規定后從其規定。

        (九)本意見由連州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各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本地實際制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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